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