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并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