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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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