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