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