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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二节 运输机场

第六十五条 全国运输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运输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运输机场应当依法取得机场运营许可证,方可开放运营。 第六十八条 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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