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际机场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口岸查验工作由移民管理、海关等口岸查验机构依法承担。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