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全国运输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运输机场建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