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 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