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 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