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