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二)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二) 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