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核设施的运行必须遵守《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