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一节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 第五章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