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