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七十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