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