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