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权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九十二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权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