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权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九十一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权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