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权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九十三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权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