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百九十六条 第三编 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六百九十五条 目录 第六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