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百九十五条 第三编 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六百九十四条 目录 第六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