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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节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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