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百四十一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