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百四十条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