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百四十五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