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对他们的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