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