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