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

办学许可证;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