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民兵因参战、剿匪负伤而致残废或牺牲者,须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执行。 引用法条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