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武装机关及其所属之民兵,除受其上级领导外,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之领导。民兵在协助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作战、剿匪或执行其他任务时,应接受该部队的指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