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制度:

凡已实行普遍民兵制的地区,建立民兵入队出队制度。

定期举行小队、分队、中队及全乡(行政村)民兵队员大会。县以上领导机关,按工作需要,得召开民兵代表会议。

建立不脱离生产的与临时脱离生产的两种训练制度。但临时脱离生产的训练,及其时间,需经省军区批准,方得进行。

建立人员、武器、弹药登记、统计制度及武器、弹药保管制度。

建立民兵的检阅制度。各地得依据具体情况,以县或区为单位,每年举行一次全县或全区民兵基干团的检阅;平时则由民兵领导机关派人到乡(行政村)举行不定期的检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