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组织编制:
凡乡(行政村)均须建立乡(行政村)民兵队部,为乡(行政村)的人民武装领导机关,设立不脱离生产的队长、指导员各一人,副队长、副指导员若干人,文书一人,均不脱离生产。
凡队员八人至十五人者编为一小队(因特殊情况不满八人者,亦编为一小队),二至五个小队编为一分队,二至五个分队编为一中队,分设正副小队长、正副分队长、正副中队长各一人。如全乡(行政村)民兵在五个分队以下者,即不编中队,而直属乡(行政村)队部领导。
凡小队、分队、中队、乡(行政村)队之干部,均由队员民主选举,中队以下干部经区人民武装部批准,乡(行政村)队干部由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委任之。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若因故需要改选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改选之。
以县为单位,在民兵组织基础上建立民兵基干团,加强训练,作为兵役征召的基础。凡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五岁、政治纯洁、身体强壮、家庭劳动力充裕之民兵,均应编入民兵基干团组织。超过规定年龄之民兵英雄模范和身体强壮的同乡转业军人在自愿原则下,亦可编入民兵基干团组织。基干团以县、区人民武装部兼团、营部,乡(行政村)根据基干民兵多少,编成班、排、连组织。民兵基干团之队员,除在集中执行任务及集中训练时由团营部指挥外,平时教育训练仍属乡(行政村)队部建制,不脱离原有民兵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