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各级军区、到各县、区、乡,均设立人民武装领导机关。同时,为了加强党、政、军对人民武装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取得群众团体之协助,保证人民武装建设任务的实现,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建立由中央到乡(行政村)的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人民武装的领导机关,除接受其直属上级领导外,同时接受同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之领导,并为同级人民武装委员会之办公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