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民兵任务:
保卫祖国,担负国家之兵役与战勤动员任务,并积极学习军事、政治、文化,加强体质锻炼;
协助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公安部队保卫地方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保卫工矿、仓库、交通与海防、边防,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和推动生产合作事业,及救灾、治水、造林等工作。
保卫祖国,担负国家之兵役与战勤动员任务,并积极学习军事、政治、文化,加强体质锻炼;
协助人民解放军与人民公安部队保卫地方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保卫工矿、仓库、交通与海防、边防,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和推动生产合作事业,及救灾、治水、造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