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纪律:

凡服从命令、执行任务、积极学习、努力生产、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与群众纪律,并积极主动地宣传人民政府政策,维护人民国家法令,与一切危害政策法令及破坏群众纪律现象进行斗争有显著成绩者,得酌情表扬奖励之;违抗命令、违犯法令、破坏群众纪律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严重者,除执行纪律外并送交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