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有关部门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