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