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