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某些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