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有违背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