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