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