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节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第十二章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