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