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