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