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