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