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8.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