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