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